工银香港中小盘人民币,工银香港中小盘美元: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5-02-02 22:29 点击次数:126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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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
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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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
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香港
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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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 102%。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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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利息和分红。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失负相应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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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3)-(9)条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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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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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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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理清算、交割事宜;
算;
等日常交易;
名义登记资产;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
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
责任承担应视主次托管协议的适用法律、托管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而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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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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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
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
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与独立。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
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
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
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
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
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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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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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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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
时间内将公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
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
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基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
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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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
托管人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 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人垫
付的欠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
的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产
生的负债(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
及相关合理费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
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规定
的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外托管人)留置该基金项下
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还剩余负债。如发生
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施,使上
述负债得到全额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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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
管人发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和交易清算交收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与指令有关的书面授权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
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
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在基金管理人通过 SWIFT 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指令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电文地址或其他可识别的指令来源,以及指令种
类或指令范围。
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人需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书面授权通知,书面授权通
知应包含的内容、发送方式、签署方式以及确认方式参照以上 1-2 项约定处理。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金划拨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交易清算交
收指令等。
到账时间、币别、金额、账户和其他必要信息,并应符合授权通知载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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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发送。对于符合授权通知及约定程序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授权通知,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
对于此后原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构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委
托的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指令负责。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收截止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确认。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证券清算
交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
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
延。
(四)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更换授权通知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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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
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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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
程中的结算交收。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
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
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除
非基金管理人及时支付,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
费用应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有权直接从基金财产的现金账户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
若相应现金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书面通知,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
对基金财产按照本款第 2、3 项约定享有抵销或留置权。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无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用本协议
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
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
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
基金托管人对因本协议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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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在未得到按时清偿的情况下,拥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应持续至在本协议
项下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为止。
(1)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账实相
符。
(二)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日 15:00 前将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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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
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
和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按照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
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资金(含赎回资金、扣除
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扣除归入基金财产的转换费)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当日基金境内托管账户资金变动表。
(四)基金现金分红的资金清算
并披露。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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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
基金财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
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
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 15:00 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7: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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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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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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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
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
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除外。
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
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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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
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
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师事务所审计。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
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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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
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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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其他费用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分红手续费以及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对
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
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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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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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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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
一方不得在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开披露前,先行向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
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露,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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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境外托管人:
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等非履
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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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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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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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失或潜在损失等;
何担保,对这些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基金托管人没有过失、故意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索赔、诉讼、处罚等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等(统称“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予以补偿并使基金托管人免受任何损害。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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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
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相应责任;
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
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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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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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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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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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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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签
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